从“两个文明”维度把握中国式现代化******
作者:王锁明(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这一重要论断包含和体现了我们党不断探索现代化的方法论和实践论。深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两个文明”维度不可或缺。
中国式现代化首先体现在物质文明的快速增长上。近代中国史一再告诉我们,一个国家经济落后、积贫积弱,必然备受欺凌,也难以独立自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最根本的就在于物质经济上的落后或不发达。经济实力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竞争的基础和核心。新中国成立后,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成功开辟了一条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并经受住了国内外各种复杂严峻挑战的考验,所有这些都离不开强大的经济支撑。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牢牢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推动经济持续增长,从而使得综合国力显著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改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实现历史性跨越。进入新时代,面对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相互叠加的复杂局面,面对世所罕见、史所罕见的风险挑战,更加需要我们谋划发展、实现发展、推进发展,从而为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打下坚强后盾,也为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厚植深厚底气。
中国式现代化还体现在精神文明的繁荣进步上。精神力量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最为深沉厚重的力量。精神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和重要目标。将精神文明建设推向更高水平,也始终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指向。没有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也带来人民对文化生活的需求越来越突出。为适应这一趋势,“十四五”规划提出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文化产业体系更加健全,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中华文化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中华民族凝聚力进一步增强。”踏上新征程,面对前进道路上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挑战,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思想的引领、文化的滋养、精神的支撑,所以必须抓实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提供高质量文化供给,不断满足人民更高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提升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不断为现代化建设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
中国式现代化更体现在“两个文明”的协调发展上。当前,面对国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我们要加深对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的理解,增强实现“两个文明”协调发展的行动自觉,努力让“方方面面都要强起来”。
把握辩证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辩证的、全面的、平衡的观点正确处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一方面,大力发展物质文明,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物质条件和实践经验;另一方面,努力加强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比翼双飞的发展过程”。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从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和相互作用出发,充分认识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均衡发展的重要性,并采取切实措施,坚定不移地推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汲取历史经验。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成功开辟了一条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不仅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世界奇迹,也创造了精神文明繁荣进步的丰硕成果。应该说,这与我们党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创造性提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是分不开的。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在当今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下,为顺利完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任务,我们可以从过去现代化建设实践经验中获得启示,深化对“两个文明”协调发展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努力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辅相成、整体跃升。
满足多样需求。推动“两个文明”协调发展,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前提,也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需要。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国式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物的不断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相统一,这就决定了中国式现代化必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客观上就要求“两个文明”协调发展。通过抓好经济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又通过抓好文化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总之,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必须坚持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相结合,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努力实现人民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同步改善。
坚持统筹规划。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必须落实好党中央关于“两个文明”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从中明确如何实现“两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实践要求,将之贯穿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过程、渗透社会生活各方面。开启新征程,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懈奋斗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上,我们都要把握各项工作的关联性和耦合性,做好促进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统筹规划、协同治理、久久为功;从落实“一岗双责”抓起,层层压实责任,建立健全促进“两个文明”均衡发展的理念及体制机制,加强“两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制度化建设,常态化推动“两个文明”均衡发展、相互促进,避免“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立足新发展阶段,更要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在高质量基础上发展,不断将“两个文明”建设推向更高水平,实现国家硬实力与软实力齐头并进、共同发展。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