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木兰辞”到“爱丽丝” 那些出现在文学作品里的兔子******
“雄兔脚扑朔,雌兔眼迷离。”南北朝名篇《木兰辞》让世世代代的读者为花木兰叫好的同时,也顺带普及了一个关于兔子的知识。2023年兔年的到来,让人们对兔子有了更集中的认知兴趣。兔子形象可爱迷人、性格古灵精怪,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文学作品尤其是儿童文学作品和漫画作品中的常客。
从古至今
那些成功的“文学兔子”
龟兔赛跑的故事最早出现在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的《伊索寓言》中;《西游记》中一段玉兔精的故事在中国广为传播;国产动画《虹猫蓝兔七侠传》中重情重义的蓝兔,是很多人的童年记忆;《比得兔》里的兔子从一开始就跟农夫斗智斗勇,是英语世界里的经典形象;“小兔子乖乖,把门儿开开……”在中国的童谣中,机灵的小兔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战胜了狡猾的大灰狼;在迪士尼电影《疯狂动物城》里伸张正义的兔子朱迪,也让人对兔子的形象大有好感……
将月亮与兔子的形象联系起来,是独属于中国人的浪漫。玉兔形象是兔子在中国文学中的一个典型形象。最早将兔子与月亮联系起来的是屈原。《楚辞·天问》中云:“厥利维何,而顾菟在腹”。“菟”同“兔”,意思是:对月亮有何好处,顾菟能常在其腹?反映了古代人认为月中有兔的传说。《淮南子》中也记载了“嫦娥奔月”的神话。
中国现代儿童文学的重要开拓者、著名作家郑振铎,创作、翻译了大量童话故事、儿童诗及散文,其中《兔子的故事》是他创作的童话中非常著名的一篇。这篇童话故事由兔子与狐狸、兔子与人熊、兔子遇险、兔子与牛4个短篇连缀而成,既可作为一个整体阅读,又可以各自独立成篇,语言明白晓畅。作者以主人公兔子与其他动物在日常生活中的斗争和较量为线索,通过一系列曲折有趣的动物生活的描绘,塑造出机智、调皮、聪明的兔子形象,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美国现代作家约翰·厄普代克的笔下,“兔子”哈利·安斯特朗成为了文学史上的一个经典角色——一个一碰到问题就像兔子一样撒腿就跑的人。《兔子,跑吧》是约翰·厄普代克“兔子四部曲”中的第1部,整个“兔子”系列时间跨度长达40年,全面展现了美国中产阶级的生活图景。厄普代克的“兔子四部曲”为他赢得了两次普利策文学奖,可以说,这是当代文学史上很成功的兔子。
童话故事里
有一只具有哲学深度的兔子
文学作品中最有哲学深度的兔子,莫过于《爱丽丝漫游奇境》里,那只穿着西服背心、揣着怀表的兔子。在这部作品中,小女孩爱丽丝和姐姐坐在河边,无聊的爱丽丝快要睡着时,突然发现了一只揣着怀表、会说话的兔子。正是为了追上这只兔子,爱丽丝掉进了兔子洞,从而进入了一个神奇的国度。
在这个充满怪诞的仙境里,爱丽丝认识了很多有趣的朋友:一副绅士派头的白兔先生、怪异又真诚的疯帽子、骄横残暴的红心王后、势利庸俗的公爵夫人、可以随时现身又随时消失的柴郡猫……因和不喜欢白色花朵的王后发生冲突,爱丽丝突然惊醒,她发现这一切只是自己做的梦。
150多年前的一天下午,牛津大学的数学教师刘易斯·卡罗尔和所任职学院院长的三个女儿一起泛舟野餐。三个女孩嚷着要听故事,他想了一个新奇的开头,以三姐妹中一个叫爱丽丝的女孩为原型,即兴讲了一个精彩的故事。这就是儿童文学作品《爱丽丝漫游奇境》的来源。
从爱丽丝掉进兔子洞那一刻起,美妙如梦的冒险随之展开——抽水烟的毛毛虫、坏脾气的老鼠、咧着嘴笑的柴郡猫让人过目难忘。尤其是爱丽丝,这个美丽的女孩集怪诞、甜美与幽默于一体,俘获了一代代老少读者的心。
奇妙的是,读者读这个故事,就像掉进了兔子洞的爱丽丝一样,辨不清这究竟是一通缺乏逻辑的纯粹胡诌,还是一场对现实生活的精心戏拟。其中的角色对话,总是耐人寻味,有咀嚼不尽的滋味。这部童话的独特魅力在于虚幻荒诞的情节、新奇多变的写作手法、处处洋溢着的快乐精神。字里行间流淌着作者卡罗尔对于孩子的那份真挚而浓厚的爱。人们越发意识到,这不只是一本儿童读物,而是一位数学教授在艺术的形式壳子里进行了一场语言、数学、逻辑等领域的思维冒险。整个作品充满有趣的文字游戏、双关语、谜语和巧智,富有严密的逻辑性和深刻的内涵,是智慧与幻想的完美结合。自1865年诞生以来,这部作品吸引一代一代读者努力揣摩刘易斯·卡罗尔写《爱丽丝漫游奇境》的真实意图,也不乏哲学家分析其中的哲学内涵。
“爱丽丝”故事在中国较为全面的译介,始自我国著名语言学家赵元任先生。1921年,赵元任将《爱丽丝漫游奇境》译成中文,译名为《阿丽思漫游奇境记》,由商务印书馆于1922年1月初版,这是我国第一个《爱丽丝》中译本,距今已有百年的历史。后来赵元任又将《爱丽丝漫游奇境》续篇《爱丽丝镜中奇遇记》译成中文,译名为《阿丽思漫游镜中世界》,1969年在美国出版。国内的商务印书馆在1986年出版了两书合订本。“爱丽丝”追随的兔子,也成为中国读者熟悉的形象。上世纪90年代后期,出生于1927年的翻译家、诗人吴钧陶先生,在家里藏书中看到这两部“爱丽丝”的英文版原著,感到“我已年近古稀,读来还是兴味盎然”。他有意动手翻译,花了几年时间,将两部“爱丽丝”译出并顺利出版。
2022年末,为纪念国内引进爱丽丝故事100周年,草鹭文化出版了《爱丽丝漫游奇境》珍藏版,收录刘易斯·卡罗尔创作的童话名篇《爱丽丝漫游奇境》及其续篇《爱丽丝镜中奇遇记》。该译本选用资深翻译家吴钧陶先生译本,不删减任何诗句、对话、双关。参考原版书的版式,首次引进G. M. 赫德森、米洛·温特的插图,多达17张全幅彩图和20余幅双色插图,可以领略多个面相的爱丽丝形象,再次在中文读者中引发一股“爱丽丝热”“兔子热”。(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张杰)
(来源:华西都市报 2023年2月3日 A13版)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